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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追責,突破國家主權豁免的四個方向


這兩天國際輿論就新冠病毒來自實驗室洩露的可能性又展開了廣泛的報導和討論。 這一波輿論潮源起於美國華爾街日報近日發表的,據信來源於美國情報部門的資訊披露,指稱有三位武漢病毒實驗室的成員在2019年11月份,也就是新冠疫情爆發之前,曾經前往醫院治療,癥狀與新冠病人相似。

在這個輿論環境下,之前比較傾向於"非實驗室洩露"的多名重要人士都表達了與之前不同的觀點,其中就包括被中國官媒称為"軟弱的小人"的福契; 同時,更多的專家和政治人物站出來呼籲對病毒起源開展獨立和更為透明的調查。

我們認為,對新冠病毒起源的調查有兩個主要的目的,一是更好地防範流行病毒和傳染病; 二是對這次全球的疫情的責任來進行追究。 前者是公衛領域的課題,後者是外交和人權、法律的議題。 我們這裡沒有資格在公衛問題層面作分析,主要還是從究責的層面作一些探討。 在進入分析之前,我們需要把一些關鍵處陳述一下。 這個疫情最初是在武漢爆發,中國在最初隱匿了疫情,並對外宣稱不會人傳人,在封鎖了武漢與中國其它地區的流動時,繼續開放武漢和國際其它城市的流動,並對美國關閉邊境出言指責。 疫情逐漸明朗後,中國銷毀了大部分病毒相關的一手資料,在輿論上封殺相關的訊息。 上述這些都是全球人民都看到的,也是對這樣一些基本的事實的認知。 在這個基礎上,我們認為追責應該從兩個方面來進行:一是病毒的源頭和成因,是自然界傳人還是實驗室洩露,是有意為之還是無意洩露; 二是病毒的擴散,中國是否盡到了最好的,或者說盡可能的防止病毒向全世界擴散的努力。

對於病毒的源頭和成因,我們認為很難有一個明確的結論。 中共是唯一清楚其源頭和成因的,但它是絕不會對外誠實說明的,連源頭在武漢這一點都拚命否認,還要甩鍋給美軍,還要推諉給國外的冷鏈食品,你怎麼可能期望它誠實以對呢。 尤其,如果是實驗室洩露,那更是會嚴防死守,當作最高機密來保護了。 疫情發生到現在也一年多了,中共有足夠的時間把所有的證據銷毀得乾乾淨淨,任你什麼調查小組也是無能為力的。更何況中國控制了調查小組成員的行動,調查小組要見的人見不到,見到了也三緘其口; 要的數據也不給,最多給一些他們的總結性論述,不提供一手的原始數據。 而國際上病毒學家基於病毒基因序列的研究,估計也很難有實錘來證明這個病毒到底是自然界變異還是人工合成的。 所以,我們認為在病毒源頭和成因部分,可能你有很多間接證據,有合理的推斷,但要確認真正的源頭和成因的困難度非常高。 即使有知悉內情的關鍵人士在離開中國後爆出相關內情,估計也只是一個人證,物證是不太可能有的,到時候也還是一樣的情況,一邊指證歷歷,一邊抵死不認。 我們認為只有在一種情況下有可能獲得病毒源頭和成因最接近真相的判斷,就是在中國以外的地區成立一個獨立的專業機構,被授權強制調取數據資料和傳喚相關人證,給與相關證人豁免及這些證人及家人可以獲得海外居留的權力。 但即使這樣,我們可能也只是可以作出一個最接近真相的判斷,而不是真相的全部。

所以,國際上究責的重點應該放在病毒的擴散,現在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中共在防止病毒擴散這個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而要在中國對疫情造成的全世界生命和財產損失的責任上進行追責,就需要先避開《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下稱"《公約》"),和在美國的相應法律1976年《外國主權豁免法案》。《公約》最初是一個協調和 澄清國家豁免法律的專案。 它遵循限制豁免理論,對行使主權權力或統治權行為 (豁免)與商業或私法性質的行為或事務管理權行為(非豁免)進行區分。 《公約》沿循 1972 年《關於國家豁免的歐洲公約》和一些國家的國內立法, 如美國 1976 年《外國主權豁免法》和聯合王國 1978 年《國家豁免法》,規定國 家及其財產享有另一國法院管轄豁免的一般規則,然後列舉這一規則的例外情況, 包括放棄。 與這些文書一樣,《公約》僅限於外國法院的民事(而非刑事)管轄豁免。

我們認為基於美國 1976 年《外國主權豁免法》對中國的追責至少有四個方向可以突破而使中國不因國家主權而被豁免。

  1. 美國 1976 年《外國主權豁免法》第1605(a)(5)款規定:「某外國或者該外國任何官員或雇員在職務或雇傭範圍內的行動中發生侵權行為或過失,從而在美國境內造成人身傷害、死亡或者財產損害或喪失。 "從這一條法律規定來看,中國的行為可以被法院認定為符合上述例外情形,從而實施管轄。 有中國的法律人士認為,由於中國雖然簽署了《公約》,但並沒有批准《公約》,也因此,《公約》對中國沒有約束力。 這是很荒謬的,一是《公約》和美國 1976 年《外國主權豁免法》不是同一部法律,後者是美國的國內法,二是你不認可不代表美國法律不可以對你實施。 就好比盜竊者被判刑,並不需要盜竊者自己認可"盜竊是個犯罪行為"是一樣的道理。
  2. 美國 1976 年《外國主權豁免法》第1605條(a)(2)款的規定:「在發生下述情形時,外國不能免於聯邦法院或各州法院管轄:該訴訟是基於該外國在美國進行的商務工作而提出的;或者基於與該外國在別處的商業活動有關而在美國完成的行為提出的;或者基於與該外國在別處的商務工作有關,而且在美國領土以外進行但在美國引起直接影響的行為提出的。 "該條規定的即是美國國家主權豁免原則的例外情形之一——商業活動例外。 該條規定,如果外國政府實施的行為符合商業活動例外的適用情形,即使行為發生在美國境外,只要行為對美國引起直接影響,美國法院便可以對外國政府行使管轄權。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根據中國在疫情期間,通過控制防疫物資,壟斷價格,獲取暴利來關聯到中國放任疫情擴散,以此獲取商業利益,這個論述鏈條一旦成立,也同樣能使的對中國的追責不受《外國主權豁免法》的限制。
  3. 改變追責的主體,把中國共產黨作為我們追責的主體,就不存在國家主權豁免的問題。 在中國,共產黨是唯一的,未經選舉的執政黨,黨的權力和利益是凌駕於國家之上的。 這些都是世界的共同認知,並不需要中國認可,美國法院接受這樣的論述即可,也就可以受理對中國共產黨擴散病毒的追責。
  4. 《外國主權豁免法》和《公約》僅限於民事部分,並不適用刑事案件。 中國在完全瞭解病毒對生命的威脅,在已經發生死亡病例的情況下,放任病毒對全世界的擴散,是明顯故意的行為,對造成人命傷害和財產損失是可以預見的,所以,這種造成他人傷亡和他人財物損失的行為就是刑事犯罪的行為,甚至於就是一種對他國的戰爭行為。 對其的追責當然也就不能受限於所謂的國家主權豁免了。

我們上面是探討了突破國家主權豁免的四個方向,我們認為突破國家主權豁免這一法律障礙不是問題,關鍵是追責的決心。 我們不認為世衛組織或任何國際組織是可以被信賴的,對於拜登政府我們也不抱太大的希望,雖然成功向中國追責能為他帶來巨大的政治利益。 我們寄望於美國國會的力量來推動追責的行動,或是共和黨人在他們有影響力的州來開始追責的行動,美國州一級的法院也一樣具有相關的管轄權的。 至於追責的法律行動開始以後,我們期望到底會是一個什麼樣的結果,在判決后能不能執行,如何執行,我們在以後的文章中再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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